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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区内电动自行车管理,预防和减少因电动自行车违规通行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以下简称“新国标”)、《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以下简称“旧国标”)、《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53号)、公安部交管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宁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通知如下:

一、登记备案的电动自行车种类

(一)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已于年4月15日实施,“新国标”电动自行车,是指取得CCC认证、合格证为电动自行车检验合格证、车辆类型标注为“电动自行车”的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包括: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W等。

(二)对于不符合“新国标”标准的“非标”、“旧国标”电动自行车登记备案办法另行通知。

(三)所有燃油的两轮车辆不予核发电动自行车牌证。

鼓励广大电动自行车车主办理备案登记时购买保险产品,避免因丢失或交通肇事造成的人身及财产损失。主动投保全车盗抢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费安装防盗报警功能的GPS定位设备。

二、登记备案工作流程

自年4月15日起,我市将开展电动自行车登记备案工作,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车主须到鞍山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设立的电动自行车登记备案服务站办理登记备案,领取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和号牌后方可上道行驶。

(一)登记备案方式

登记备案工作可采取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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