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经纪人管理办法行将出台
《文化经纪人管理办法》行将出台 2月27日从文化部得悉,我国首部文化经纪人行业管理专门性行政法规―――《文化经纪人管理办法》将颁布实施。该办法由文化部联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它的颁行,将正式确立起文化经纪人的法律地位,同时也为主管部门对文化经纪人进行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随着我国文化市场的发展,演出经纪、艺术品经纪等文化经纪活动正逐步深入到文化市场的各个层面。文化经纪人作为其中的桥梁和纽带,其作用日趋得以显现。但是,由于我国长时间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对文化经纪和文化经纪人长时间存有不甚正确的认识和看法,目前,我国文化经纪领域依然存在法规落后、经纪人素质良莠不齐、运作不规范、缺少监督管理等种种问题,良性的文化经纪人制度仍未建立起来。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但伤害了广大文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还影响到了我国文化市场的进一步健康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建立符合国际文化贸易规则的经纪人制度,就显得更加紧急和必要了。 正是考虑到我国文化事业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和文化产品的意识形态性,并推动我国文化界在更深程北京国际白癜风医院度、更广领域、更高水平上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主管部门决定颁行这1管理办法,从而规范经纪行动,在推动文化经纪业发展的同时,繁华文化市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满足大众文化生活的需要。 据北京权威白癜风医院了解,《文化经纪人管理办法》将涵盖文化经纪的各个领域,其中包括接受文艺创作者、文艺表演者的拜托所从事的文化经纪活动;从事文学作品、艺术品及其他文化产品的经纪活动;从事文艺表演、艺术品会展等文化项目的经纪活动和其他文化经纪活动。 办法规定,国家实行文化经纪人资历认定制度。凡是文化经纪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并通过文化经纪人专业资格考试,才能获得从事文化经纪事务的资历。办法还对简化审批手续、放宽设立文化经纪组织的准入条件作了相应规定。 另外,办法还将加强对文化经纪活动的管理,规范经纪行动,明确文化经纪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充分保证企业自主经营的条件下,体现出主管部门管理的有效性、必要性和服务性。 来自《中国文化报》 (汪建根,2003年3月3日,第1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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