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黄标车限行区域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快全市黄标车淘汰治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和《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吉林省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扩大黄标车限行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黄标车是对高污染排放车辆的简称,是指新车定型时排放水平低于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

二、限行区域:珲春市区、合作区、新城区内所有道路,国道0-30.7公里、省道0-公里。

三、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等法律规定的专用车辆暂不受禁行区域限行;外地号牌黄标车适用于本通告。

四、本通告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珲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黄标车实施限行的通告》(珲政发15号)同时废止。

珲春市人民政府

7年3月17日

责编:桃子嬷嬷

编审:繁华如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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