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市首届十大法治人物nbsp评
看完点击掌上珲春看珲春最权威资讯!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直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各驻珲中、省、州、直单位,各人民团体: 现将《珲春市首届“十大法治人物”评选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积极做好推荐、初审工作。 中共珲春市委政法委员会 中共珲春市委宣传部 珲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珲春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珲春市司法局 珲春市法学会 年3月25日 珲春市首届“十大法治人物”评选活动实施方案 为彰显法治力量,用身边的法治人物引领社会法治风尚,推进法治珲春建设进程。经市委政法委、市委宣传部、市综治办、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司法局、市法学会共同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珲春市首届“十大法治人物”评选活动,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治国重要讲话精神,以“弘扬法治精神,讴歌法治精英”为主题,集中宣传全市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法治人物,凝聚法治力量,推进依法治市进程,为珲春开发、转型、升级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评审机构 为加强对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珲春市首届“十大法治人物”评选活动公开、公平、公正,使活动具有权威性和影响力,本次活动成立珲春市首届“十大法治人物”评选活动评委会。评委会由市委政法委、市委宣传部、市人大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协社法委、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司法局、市广播电视台、图们江报社、市法学会等相关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详见附件1),负责根据公众投票情况及候选人事迹审议和评定珲春市首届“十大法治人物”。 三、参评范围和标准 (一)参评范围 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六五”普法以来),为全市法治建设做出积极贡献的公民、为推动法治珲春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或产生重大积极影响的人员、辛勤工作在法治珲春建设第一线的先进人物,以及对社会法治风尚有引领作用的典型人物均可参加评选。 (二)评选标准 1、有强烈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在日常工作生活中自觉学法、守法、用法、护法,以实际行动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与权威,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事迹突出; 2、弘扬法治精神,传播法治文化,提高公民法治意识,为我市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作出了突出贡献; 3、认真践行执法为民宗旨,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各项社会事务,行为和事迹感人,有较强社会影响力; 4、努力践行法治理念,倾心维护司法公正,在司法活动中坚持和体现公平正义原则,为社会群众所公认和推崇; 5、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在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做出了重大贡献; 6、传播法律知识,依法秉公办事,积极参与重大、疑难、复杂、群体性纠纷及各类民间纠纷的预防和化解工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突出贡献; 7、其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法治人物。 四、评选方式 采取各级各部门推荐申报及公民个人推荐(自荐)、公众投票与评审委员会集中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五、评选步骤 珲春市首届“十大法治人物”评选活动于年3月25日启动,至年6月30日结束。共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3月25日-4月15日) 编制实施方案,下发《关于开展珲春市首届“十大法治人物”评选活动的通知》,在市广播电视台、图们江报社等新闻媒体及珲春示范区网站发布珲春市首届“十大法治人物”评选通知,广泛宣传、动员、部署,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评选活动的积极性,营造良好活动氛围。 第二阶段:推荐初选(4月15日-4月30日) 推荐工作采取个人自荐和单位推荐两种途径,在广泛宣传发动的基础上,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无工作单位的普通市民可以到所在地村、社区进行自荐,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向珲春市首届“十大法治人物”评选活动评委会办公室申报;国省州直单位、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群团组织等单位的在职干部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可向单位自荐(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推荐),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珲春市首届“十大法治人物”评选活动评委会办公室申报。其中,国省州直单位、市直各部门至少推荐1名候选人,但最多不能超过2人;每个乡镇、街道最多推荐2人,其他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每个单位最多推荐1人。评委会办公室将根据各单位推选情况,将推荐人选提交珲春市首届“十大法治人物”评选活动评委会研究评定。评委会根据评选条件要求,对申报者进行初评审核(对申报材料不齐全、不真实或者不符合参评条件的取消参评资格),最终确定20名入围候选人。 第三阶段:初评公示(5月1日-5月30日) 1、人物公示。通过珲春市电视台、图们江报等媒体和珲春示范区网站对入围候选人事迹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评议。公示期间,如收到对被公示者的举报,经过评委会核查确有问题的将被取消资格,并在入围候选者中补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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