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森林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猎捕收购
为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阻断可能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年第4号)以及公安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要求,结合珲春国有林区实际,珲春森林公安局决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面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活动,严厉打击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犯罪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猎捕、杀害国家和吉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严禁任何人以任何形式进行运输、购买、出售、加工野生动物的交易活动; 三、饲养繁育野生动物场所要实施隔离,严禁野生动物对外扩散和转运贩卖; 四、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阻碍、拒绝或者以暴力抗拒野生动物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惩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社会各界发现违法违规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请拨打举报电话——;(迟警官)。 珲春森林公安局 年2月2日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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