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黄标车实施限行的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和《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吉林省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市政府决定对黄标车在限制区域内实施禁止通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本通告中“黄标车”是指新车定型时排放水平低于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

二、在森林山大路以西(老六中路口至林业局路口)、河南大街以北(老六中路口至东一路口)、口岸大路以东(东一路口至北环加油站路口)、站前大街以南(北环加油站路口至林业局路口)的区域内城区道路禁止黄标车通行。

三、对违反禁行规定的黄标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四、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等法律规定的专用车辆暂不受禁行区域限制;外地号牌黄标车适用于本通告。

五、本通告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解释。

六、本通告自年1月1日起施行。

珲春市人民政府

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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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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