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教育局出台八个严禁,涉及校外培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8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工作的通知》(教基厅〔〕8号)精神,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珲春市民办教育优质、健康发展,加强珲春市民办培训机构日常监督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珲春市教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近日印发了《珲春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通知》(珲教发[]33号)(简称《通知》)。 《通知》做出了八个严禁,包括: 一、严禁社会组织和个人未经审批擅自举办民办培训机构; 二、严禁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三、严禁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培训机构; 四、严禁擅自改变民办培训机构名称、层次、类别、办学地址和举办者; 五、严禁超审批范围办学、超纲教学、超前教学; 六、严禁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方可发布; 七、严禁组织各种学科类等级考试和竞赛; 八、严禁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通知》要求,珲春市各民办培训机构要严格遵守以上“八个严禁”,要坚守法律和制度底线,不断规范办学行为,依法维护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对违反以上规定的民办培训机构,珲春市教育局将视情节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珲春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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