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教育市教育局出台八个严禁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8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工作的通知》(教基厅〔〕8号)精神,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优质、健康发展,加强我市民办培训机构日常监督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局近日印发《珲春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通知》(珲教发[]33号)(简称《通知》)做出以下规定: 一、严禁社会组织和个人未经审批擅自举办民办培训机构。 二、严禁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三、严禁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培训机构。 四、严禁擅自改变民办培训机构名称、层次、类别、办学地址和举办者。 五、严禁超审批范围办学、超纲教学、超前教学。 六、严禁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方可发布。 七、严禁组织各种学科类等级考试和竞赛。 八、严禁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通知》要求,各民办培训机构要严格遵守以上规定,坚守法律和制度底线,不断规范办学行为,依法维护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对违反以上规定的民办培训机构,视情节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赞赏 |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hunchunzx.com/hcxw/8048.html
- 上一篇文章: 珲春教育市教育局召开干部作风建设
- 下一篇文章: 珲春二幼教师文明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