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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补助标准

个人缴费标准由元调整到元

补助标准统一提高到每人每年元

近日,吉林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调整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补助标准。各统筹地区成年人每人每年缴费标准统一提高到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由元调整至元;大中小学生和儿童每人每年缴费标准统一提高到元(其中个人缴费40元标准不变)。

年政府补助标准统一提高到每人每年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元,省财政承担.2元,市县财政承担76.8元(延边地区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中央财政补助元,省财政承担75.6元,延边州所属市县财政承担50.4元。)

民政部门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对城市困难居民参保予以补助,具体补助范围和标准为:城市特困人员(含孤儿)每人补贴元(其中:大中小学生和儿童每人补贴40元);城市低保对象每人补贴50元(其中:大中小学生和儿童每人补贴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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