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规范校外培训行为,广泛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现将教育行政部门监督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如发现校外培训机构或中小学校在职教师有以下行为,请如实举报。

1.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未经审批多址开展培训。

2.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

3.超标超前培训,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提供境外教育课程。

4.从事学科类培训的人员不具备相应教师资格,未将教师资格信息在培训机构场所及网站显著位置公布。

5.泄露家长和学生个人信息。

6.没有使用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7.为推销业务以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8.培训时间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晚于20:30,给学生留作业。

9.服务水平低下、恶意在校招揽生源、不按规定提供服务、扰乱学校教育教学和招生秩序。

10.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个课时的费用,收费项目及标准未向社会公示。

11.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12.中小学校在职教师与校外培训机构利益关联,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

13.中小学校在职教师私自有偿办班补课。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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珲春市教育局

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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