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关于对“黄标车”实施限行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和《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吉林省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吉环发[]1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珲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决定自年8月1日起,在市区部分区域禁止黄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辆(以下简称“黄标车”)通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注册登记并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除外)应取得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标志和黄色环保标志)。环保标志应粘贴于机动车前挡风玻璃内侧右上角。

二、自年8月1日起,按规定应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而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黄标车”禁止在市区森林山大路以西—河南大街以北—口岸大路以东—站前大街以南区域内道路通行

三、自年8月1日起,对“黄标车”和应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而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辆违反上述规定驶入禁止通行区域道路的,公安交管部门将按照“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认定,处以罚款。

四、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等法律规定的专用车辆不受禁行区域限制。外地号牌机动车辆在本市道路行驶的,适用于本通告。

珲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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