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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珲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通告》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提示如下:

一、本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

(一)、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及周边米以内;

(二)、车站等交通枢纽,交通繁忙区域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周边米以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和储存单位(加油站、燃气站、化工企业等)、可燃物资露天堆垛及其它重点消防单位及周边米以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及周边米以内;

(五)、全市居民小区内及私家阳台、公共观景阳台、楼顶、楼道等部位;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敬老院、教学、科研等场所及周边米以内;

(七)、公共娱乐场所、商场、超市、影剧院、集贸市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及周边米以内;

(八)、文物保护单位及周边米以内;

(九)、重要军事设施及周边米以内;

(十)、公园、苗圃、城市绿化地带和农村柴草垛、粮食存储地及周边米以内;

(十一)、林地和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明令禁止燃放的其他区域;

二、本市可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

1、新安街龙源公园;

2、新安街迎宾广场;

3、新安街滨河御景小区门前道路;

4、靖和街森林山广场;

5、靖和街世代第一城南侧大桥附近河边;

6、靖和街誉鹏地产售楼处北侧桥附近;

7、靖和街环亚山城C区喷水广场;

8、靖和街林业局门口;

9、河南街库克纳河边;

10、河南街矿务局对面生态广场;

11、河南街怡乐园广场;

12、河南街红旗河河边。

三、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烟花爆竹向人员、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投射、抛掷;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得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四)、不得在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燃放烟花爆竹;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四、重大庆典和节日,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依法向公安部门申请《焰火燃放许可证》,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五、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燃放烟花爆竹给国家、集体、个人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法规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鼓励市民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

珲春市公安局

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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