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布一批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被我支队直属一、二、三、六大队(现为四大队)依法扣留至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区、潘家湾、同心、郴州大道等涉案车辆停车场的车辆,请车辆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持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补办相应手续,到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直属大队接受违法处理,逾期仍不接受处理和领取车辆的,我支队将把这批依法扣留且长期占用停车场的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附:被依法扣留机动车明细表(详见年4月7日《郴州日报》第四版)

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年4月7日

终审:李琼审核:谢卫胜

编审:钟玺涛编辑:刘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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