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2月31日前被临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扣留的道路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车辆,请当事人或车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携带被查扣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相关手续到原扣留单位接受处理,经公告3个月仍不接受处理的视为放弃申辩、陈述权力,我支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将扣留车辆依法处理。违法处理单位地址、联系一、临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北城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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