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印发省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监管办法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监管办法(试行)》等3个制度办法的通知 吉林执〔〕号 吉林市、白山市、延边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敦化市、和龙市、汪清县、珲春市、安图县、抚松县、江源区、临江市、靖宇县、蛟河市、桦甸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各国有森工企业: 为规范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监管执法行为,建立完善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奖惩分明的运行机制,提高监管执法水平,我们制定了《吉林省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监管办法(试行)》等3个制度办法,已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年12月18日 附件1吉林省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监管办法(试行) 附件2吉林省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经营保护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附件3吉林省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 吉林省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促进林区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监督国有林区各国有森工企业落实经营保护责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重点国有林区,从事森林资源经营保护工作的各国有森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国有森工企业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有森工企业承担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经营保护工作,具体开展植树造林、森林抚育、森林湿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日常巡护、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及对森林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等。 第四条国有森工企业要科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明确森林培育和管护的经营措施,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国有森工企业的森林资源经营保护工作,市(州)、县(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划分承担部分监管工作。 第六条各国有森工企业要接受并配合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提供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求的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材料,并按要求对涉及的问题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章保护责任 第七条国有森工企业要在新管理体制下建立相应配套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建立健全森林资源经营保护目标责任制,明确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和目标。做好森林资源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第八条国有森工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相关规划和要求,加强森林资源管护体系建设,健全管护队伍,完善管护设施,加强现代化科技手段应用,提高管护质量和效率。要对其他单位和个人在重点国有林区范围内从事森林资源经营保护活动加强管理并落实责任。 第九条国有森工企业要做好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要健全森林防火组织,强化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体系,建立森林防火及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体系,加强监测、预报和综合防治工作。国有森工企业负责森林防火的巡查、管治工作,及时发现、扑救和报告火情;及时发现和报告森林病、虫、鼠害情况,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预防和治理。 第十条国有森工企业要保护林地资源不受破坏和侵犯,及时发现和制止毁林开荒、滥占林地及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等违法行为;防止林木资源遭受破坏,制止乱砍滥伐及非法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国有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等确需采伐林木或者发生较为严重森林火灾、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等确需对受害木进行清理的,应在开展评价的基础上依法审批后实施。在国有二级国家级公益林保护范围内从事林下种植、森林游憩等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毁坏林木或者破坏林地,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不得破坏生态环境。 第十二条国有森工企业要严格遵守野生动植物保护规定,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珍贵植物资源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动植物生存环境,制止乱捕滥猎、乱挖滥采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第十三条国有森工企业对经营保护范围内的各类保护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确保保护地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完好。 第十四条国有森工企业要严格落实《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加强湿地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或者破坏湿地。 第十五条禁止在保护范围内实施危害环境、土壤、水体、大气、水土保持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国有森工企业同时要约束和制止经营保护范围内其他单位和个人实施违禁行为。 第十六条国有森工企业要严格落实《吉林省封山禁牧管理办法》,巡查和制止破坏未成林造林地的放牧行为和大规模牛群进入林地放牧行为。 第三章经营规范 第十七条国有森工企业要严格执行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及采伐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应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第十八条国有森工企业要充分利用林地资源,加速恢复和增加森林面积、蓄积,改善林地生产力、保护生物多样性和提高森林经济效益。更新造林、非专项培育造林、幼(中)龄林抚育、专项培育工业原料林造林、专项培育珍贵树种造林等工作要遵循各自的技术标准,达到设计要求。 第十九条国有森工企业要做好对非木质资源经营及森林游憩的规划,要坚持生态优先的原则,重点突出其生态效能,在做好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做到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社会效益明显,经济效益巨大,使用林地合规合法。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监管内容:党和国家及省委、省政府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天然林保护工程、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省”落实情况;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增长和林地保有量情况;植树造林、森林抚育、森林培育年度计划完成情况;森林、湿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及合理开发利用情况;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履职尽责情况;建立和执行森林资源经营保护监管考核制度,并审核有关执行情况的报告;对上报的有关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利用和管理方面的文件进行监督审核、签署意见并对其相关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国家和省投资建设项目以及使用林地、消耗森林资源类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市(州)、县(市)林草主管部门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监管执法工作开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市(州)、县(市)林草主管部门监管内容:行政区内重点国有林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及合理开发利用; 行政区内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防火工作由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组织、指导,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监督管理行政区内重点国有林区林业有害生物检疫工作。承担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交办的重点国有林区其他监管工作。 第二十二条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森林经营方案、规程、规划、设计文件,通过监督检查、现地核查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管。对重要项目、工程以及对林草行业发展影响较大的工作实施重点监管。 第二十三条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履行森林资源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被监督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林业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 (二)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材料; (三)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对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书面说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四条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国有森工企业森林资源管理、保护、培育和利用工作中发生的违规、违法行为或已经发生尚未产生直接后果的违规、违法行为,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提出整改建议,对违规、违法行为予以制止,要求国有森工企业限期处理,及时进行整改,并对整改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不落实整改要求的进行处罚并强制整改。对国有森工企业因工作失责造成重大森林资源损失或发生重大违法案件的要追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工作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建立森林资源经营保护工作考核机制,明确奖惩措施。组织对国有森工企业每年度经营保护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通报各国有森工企业,考核结果与中央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相结合,作为天保资金绩效考核奖惩的考虑因素,并报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的同时,抄送森工集团,另长白山森工集团所属森工企业的考核评价结果同时抄送延边州委,作为干部考核和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对综合考核不合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吉林省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经营保护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吉林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吉林省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监管体制改革方案》(吉发〔〕12号)关于建立森林资源监管执法考核评价体系的要求,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将森林资源经营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统筹推进全省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经营保护工作考核。 第三条森林资源经营保护工作考核对象为各国有森工企业。 第二章考核内容、指标 第四条森林资源经营保护工作考核内容包括森林资源经营保护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森林资源总体状况、森林资源培育情况、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生物多样性保护情况、森林防火情况、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情况、林业资金使用情况、森林资源案件发生及配合查处情况等9个方面。 第五条考核指标及分值按《吉林省森林资源经营保护工作考核指标体系》(见附表)执行,总分分。在实施过程中,为体现“创优争先”,可针对重要的指标设置加分项,最高加10分。 第三章考核依据、程序 第六条考核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 (二)各级林草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生产任务或阶段性工作目标; (三)相关检查验收单位出具的检查结果、验收报告或考评意见等; (四)林草主管部门公布的阶段性资源调查、监测数据;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考核程序 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各国有森工企业应当于次年1月组织对本单位森林资源经营保护年度目标任务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汇总形成本单位执行情况自查报告,并于次年1月底前将自查报告及各项考核指标数据材料报送省林草局。 省林草局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对各国有森工企业自查情况和相关考核指标数据的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对各国有森工企业进行检查考核,将考核结果反馈给各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森工企业应对考核结果进行确认,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省林草局提出复核申请。省林草局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第四章考核原则 第八条森林资源经营保护工作年度考核应当公平公正、实事求是。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级:一是没有按照要求建立经营保护相关规章制度,企业没有把各项责任落实到位的。二是由于日常内部监督考核缺失,对重大涉林案件失察或处理不力的。三是考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规定造成考核结果失真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 第九条森林资源经营保护工作年度考核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指标考核和察访核验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章考核组织实施 第十条森林资源经营保护工作年度考核的具体办法和评分标准由省林草局制订,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考核机构 省林草局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各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经营保护工作考核组。考核组办公室设在执法监督局,负责考核工作的统一协调,各处室分别负责各自相关业务工作的考核。 第十二条考核评价 各处室对所负责工作在全年全面监督的基础上年终进行重点考核,对平时一般业务工作根据完成情况和完成效果作定量评价,对影响林草行业发展较大的重要指标作出定性评价(定性评价指标在考核指标体系中标注“*”符号)。 指标考核由省林业和草原局考核组组织业务人员对各项目标任务进行实地检查考核。省林草局层面已进行专项考核的指标,直接采用专项考核结果,不再重复考核。察访核验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通过听取汇报、查看资料、现场调查和暗访等形式,重点察访工作任务和目标完成、资金到位使用、制度完善、工作质量和效率等方面的情况以及收集扣分情形材料。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得分95分以上为“优秀”,95分以下、85分以上为“良好”,85分以下、75分以上为“合格”,75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六章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考核结果经省林草局审定后公开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国有森工企业,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国有森工企业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整改。考核结果与中央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相结合,作为天保资金绩效考核奖惩的考虑因素,并报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的同时,抄送森工集团,另长白山森工集团所属森工企业的考核评价结果同时抄送延边州委,作为干部考核和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吉林省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经营保护工作考核指标体系 附表 吉林省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经营保护工作考核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分值 二级指标 分值 赋分说明 一、森林资源经营保护责任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9 1.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3 是否建立2分,是否科学合理1分 2.考核组织实施和检查情况及检查考核结果运用情况 2 是否检查1分,有无通报及兑现奖惩措施1分 3.森林经营方案执行情况 2 制定并审核通过1分,各年度%执行1分 4.与下属单位和个人目标责任状签订率 2 目标责任状签订率%得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2分,≤80%的不得分。 二、森林资源总体状况 13 5.森林覆盖率* 4 下降不赋分 6.森林蓄积量* 4 下降不赋分 7.林地保有量* 3 下降不赋分 8.天然林面积保有量* 2 下降不赋分 三、森林资源培育情况 8 9.造林抚育任务完成率 4 每少完成一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10.改培工程任务完成率* 4 根据处室意见赋分 四、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 20 11.年采伐限额使用情况* 2 超限额不赋分 12.凭证采伐率* 2 非%不赋分 13.下属单位天保工程信息档案完整率 2 下属工程单位天保工程信息档案完整的单位数占总单位数的百分比,完整率%的得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1分,≤80%的不得分。 14.森林管护措施落实综合评定 14 每年依据《吉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核查细则》检查得分情况进行综合评定。90分及以上为“好”,89—70分为“一般”,少于70分为“差”。 管护措施落实综合评定≥90分的得14分;综合评定每降低1分考核得分递减0.7分,综合评定≤70分的不得分。 五、生物多样性保护情况 11 15.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机制、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3 根据业务处室考察结果及日常抽查结果 16.自然保护地管理机制、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3 根据业务处室考察结果及日常抽查结果 17.湿地保护情况 3 根据业务处室考察结果及日常抽查结果 18.加强外来入侵物种防治与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宣传 2 视情赋分 六、森林防火情况 10 19.森林火灾受害率* 2 根据业务处室考察结果及日常抽查结果 20.森林防火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2 根据业务处室考察结果及日常抽查结果 21.森林火灾信息报送情况 2 根据业务处室考察结果及日常抽查结果 22.森林防火综合治理等项目及边境生物防火林带建设情况 2 根据业务处室考察结果及日常抽查结果 23.森林防火基础设施设备维护情况 2 根据业务处室考察结果及日常抽查结果 七、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情况 8 24.林业有害生物四率指标完成情况* 3 根据业务处室考察结果及日常抽查结果 25.森防站整体建设 3 根据业务处室考察结果及日常抽查结果 26.重大疫情、灾情的监测与防治 2 根据业务处室考察结果及日常抽查结果 八、林业资金使用情况 8 27.有关经营保护资金使用情况 4 资金投入使用方向完全符合管理办法和资金下达文件的,得4分,有一项不符合的,扣2分;被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每个事项扣2分。扣完为止。 28.国家和省级投入资金管理规范情况 2 工程资金专款专用、规范核算,工程资金管理规范的得2分,不规范的视情况扣减,直至不得分。 29.资金使用监管情况 2 各级工程管理部门对下拨费用单位的工程资金审核确认、登记备案的得1分,否则视情况扣减。 各级工程管理部门对下拨费用单位的工程资金实施了有效监管的得1分,否则视情况扣减。 九、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发生数量及查处情况 13 30.配合案件立案情况 3 因配合工作不全面致未能及时立案或因配合工作不全面致未按规定程序立案的每宗扣0.5分 31.配合案件查处和整改情况 4 案件查处率低于95%后每降低5个百分点扣一分,扣完为止;整改不力的每起案件扣0.5分,扣完为止 32.案件综合发生数量 2 因保护不利造成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案件发生数量较多的单位扣1分,特别多的扣2分。 33.行政案件建档情况 2 立案文书材料规范、齐全,保存完好1分;案卷专人保管,交接手续齐全1分 34.专业执法人员队伍建设情况 2 专业执法队伍人员数量少于规定标准,一处扣一分;专业执法队伍人员能力不符合要求的一人扣一分,扣完为止 合计 备注:加“*”符号为定性指标;林地保有量因国家重大项目建设下降,有合法手续的不扣分;二级指标分值,有日常检查、抽查结果的项目以日常检查结果为依据,按单项分值的60%视情赋分,处室意见按40%赋分。 加分:1、在森林资源保护制度和机制方面有重大创新并取得良好效果的加5分。 2、转型发展取得突破,实现社会、经济、生态效益协调发展的加5分。 附件3 吉林省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行政执法管理,建立高效的执法运行机制,切实保障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等法律以及《吉林省重点国有林区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违反《森林法》规定在重点国有林区内出现的盗伐林木、滥伐林木、毁坏森林和林木、违法使用林地、违反野生动物保护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法规等破坏森林资源行政违法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行政执法相关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划分承担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行政执法职责,并明确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 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行政执法,依法组织查处重点国有林区森林、湿地和野生动植物等违法案件。 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行政区域内重点国有林区森林防火工作,开展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行政区域内重点国有林区森林防火工作,开展相关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开展植物检疫监督管理及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联合工作机制。 第六条国有森工企业承担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经营、保护工作,并在职责范围内协助执法机构、人员做好以下工作: (一)发现破坏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并向重点国有林区执法机构或属地森林公安机关及时报告案件信息,协助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和检查; (二)协助执法人员做好现场勘验、取证等工作,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档案数据等; (三)接受行政机关委托,代为履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补种树木工作,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四)其他需要协助执法人员完成的事项。 第七条案件来源途径包括: (一)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检查、抽查发现的; (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省政府转办、交办的; (三)其他部门移送的; (四)群众投诉举报的; (五)国有森工企业报告的; (六)其他途径来源。 第八条各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中承担重点国有林区行政执法职责的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罚,执法过程中应当严格履行行政处罚程序,参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第8号)执行。 第九条各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中承担重点国有林区行政执法职责的机构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应符合《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填写规范的通知》(林策发〔〕38号)的要求,法律、法规对文书格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行政执法应当遵守《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项制度等有关规定,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十一条各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探索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展远程执法,构建“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群众报,视频探”的立体监管执法新模式,提高执法效能。 第十二条各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培训制度,通过举办短期培训班或以会代训的形式,组织开展岗前培训、专题辅导、定期轮训、日常演练,提高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行政执法人员及森工企业森林经营、保护专业技术人员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四)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第十四条上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做好对下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反馈,责令依法依规整改落实。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hunchunzx.com/hcxw/17278.html
- 上一篇文章: 大消息国家发改委发文这类城市落户限制,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