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吉政发〔〕32号),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联字[]94号)精神,确保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序衔接、落实到位,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知。

补贴对象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以个人身份参加缴纳社会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

2、毕业3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3、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农村劳动力。

补贴标准

按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80%、%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符合条件人员,按其实际缴费额的50%给予补贴。对选择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和%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符合条件人员,其补贴标准按珲春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为基数,给予50%的补贴。

申请程序及所需材料

符合条件人员向户籍地(常住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或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需携带以下材料原件:

①社保局出具的年养老保险缴费收据;

②申请人二代身份证(代办人需提供申请人及代办人二代身份证);

③《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

④有效的农村商业银行卡或存折;

⑤户口本;

⑥《毕业证书》(高校毕业生提供);

⑦《营业执照副本》(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

2、申请人需复印材料:

①有效的农村商业银行卡或存折(银行账号页)和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一起)正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2份;

②《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第3页、第9页复印件各1份;

③年养老保险缴费收据复印件2份;

④户口本(本人页)复印件1份;

⑤《毕业证书》(高校毕业生提供)复印件1份;

⑥《营业执照副本》(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复印件1份。

办理时间

年6月11日—12月31日,逾期不予办理。

办理地点

1、本市居民在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申请。

2、非本市的省内户籍人员跨地区从事灵活就业(自主创业),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户籍地或常住地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在当地未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证明、工商部门出具的无营业执照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我市人社局一楼二号窗口直接申请。

注意事项

1.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领取失业金待遇和自主创业(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期间,不得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2.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发放要严格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按申请人申请之日所在年度给予补贴,一次性补缴以前年度社会保险费或以前年度未提出享受补贴申请的,不得补发。

详情咨询所在户籍地(常住地)的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或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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