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号)、《吉林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长银发〔〕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业担保贷款的概念

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中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中小微企业也可不需要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中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政策性贷款业务。

二、创业担保贷款对象

创业担保贷款的扶持对象范围包括: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的城镇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三、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具体经营项目;

(二)银行信用记录良好,同时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信用记录;

(三)享受中央财政贴息的个人创业者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四、贷款贴息、额度和年限

(一)贷款贴息

凡贷款主体是个人的(包括自主创业人员、合伙经营人员),财政部门第1年、第2年给予全额贴息,第3年不予贴息。

对中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财政部门按照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不含利率上浮部分)的50%给予贴息。

(二)贷款额度和年限

个人创业者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单笔额度不超过20万元。

合伙经营贷款,根据其符合贷款条件人员人数,按每人最高不超过20万元累加掌握,总额度不超过万元(含万元)。个人创业者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企业贷款额度不得超过万元,最高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五、反担保方式及条件

(一)财政统发人员反担保:每笔贷款需有2名珲春市财政统发工资人员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人员年龄男性不得超过55周岁(含55周岁),女性不得超过50周岁(含50周岁)。

(二)存单质押:贷款人或第三人按贷款金额1︰1的比例,到经办银行办理定期存款(存款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并办理相关担保手续。

(三)房产抵押:抵押的房屋必须是珲春市区楼房、厂房、写字楼、商业用房,且可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房屋可以抵押担保。根据房屋的评估价格,每套房产抵押的抵押率为50%(注:以万元为单位确定贷款金额)。

(四)出租车经营权抵押:经营权期限到贷款期限为止不得短于10年,并且可在运管所办理冻结手续,贷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需有两个经营权证提供反担保。

为有效避免贷款回收难的问题,将对房屋及出租车经营权手续抵押进行公证。

经审核不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贷款申请人负责告知反担保人撤销反担保手续,并配合反担保人办理相关手续。

六、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间和地点

报名时间:年7月23日至年7月26日

报名地点:珲春市人社局一楼5号窗口

七、其他相关事项

个人和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材料及程序详见附件。需办理创业贷款的个人及企业可自行下载《珲春市创业担保贷款个人申请审批表》《珲春市创业担保贷款企业贴息申请表》,用A3纸正反面打印或到珲春市人社局一楼5号窗口领取并按要求填报。选择自然人担保的可自行下载《反担保人收入证明》,按要求填写盖章后提交。

附件1珲春市年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办理须知

附件2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材料

附件3珲春市创业担保贷款个人申请审批表

附件4反担保收入证明

附件5创业贷款(企业贴息)办理须知

附件6珲春市创业担保贷款企业贴息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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