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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公安部指导下,贵州、吉林等地森林公安相继侦破一批非法采伐珍稀植物案件,依法严厉打击滥伐林木不法分子,有力保护了当地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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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圈内的生物是相互依存、相互依赖的关系。人、动物、植物都是生物圈的一部分。每种珍稀濒危植物都有她的作用,如果灭绝了,就没有了这个物种,它对生物圈的作用也就消失了,生物圈原来的稳定和平衡也就被抄破坏了。生物圈的食物链和食物网都会发生改变,稳定性就会下降,食物链、网的结构发生变化,就会对其中的各生物的营养关系造成影响,有可能生物的食物不足。植物是食物链的第一级,如果植物数量减少,那么动物就可能会失去营养来源,从而威胁动物的生存。而动物和植物一样,都是人的主要营养来源,如植物和动物难以生存,就会直接影响到人的生存。

贵州省丹寨县森林公安局

破获特大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

植物系列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5名

近日,贵州省丹寨县森林公安局在上级地方公安、森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相关市县公安机关的协助下,破获特大非法采伐、毁坏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系列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5人,查获疑似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楠木根板块、榉木砧板5块,以及青皮树(非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根板47块。

年6月和12月,丹寨县排调镇羊物村和雅灰乡夺鸟村相继发生2起非法采伐、毁坏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楠木案件。根据要求,丹寨县森林公安局立即抽调精兵强将组成了专案组开展对案件的侦破工作。专案组经过三个多月的艰辛努力,排查出王某奇(三都县人)有重大作案嫌疑,同时梳理出与王某奇有密切来往的相关人员。

年4月9日,在黔东南州公安局侦查人员将交易结束后正准备逃离丹寨的犯罪嫌疑人王某奇和罗某光抓获,并在其车上现场查获47块青皮树根板和3块榉木砧板。民警乘胜出击,又在王某奇的三都县住处搜查出疑似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楠木根板59块和榉木砧板2块。经民警连夜突审,犯罪嫌疑人王某奇又交待在今年3月底,将其收购的疑似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楠木72块的根板,出售给龙某宇,民警立即前往凯里市将犯罪嫌疑人龙某宇存放在凯里市体育馆一门面的72块疑似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楠木根板扣押。

4月12日上午,专案组民警兵分6路将丹寨县兴仁镇将同案涉案嫌疑人龙某昌、杨某、龙某和丹寨县排调镇羊物村余某军、余某毕、余某荣等6名涉案嫌疑人抓获归案,在强大的法律震慑下,丹寨县兴仁镇龙某明、龙某科、龙某江等3名涉案嫌疑人于4月13日到丹寨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4月18日至19日,犯罪嫌疑人马某亮、袁某周、胡某亮先后归案。经侦查查明,年以来,以王某奇为首的犯罪团伙长期盘踞在丹寨、雷山、三都三县交界林区,多次实施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包括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楠木、榉木等)用来制作砧板和根板,然后非法出售获取利益。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楠木(学名:PhoebezhennanS.Lee)又名楠树、桢楠,是樟科楠属和润楠属各树种的统称,有香楠、金丝楠、水楠等种类。属大乔木,成熟时可达30米,其木材坚硬,价格昂贵,多用于造船和宫殿。现存最大的楠木殿是明十三陵中长陵棱恩殿,殿内共有巨柱60根,均由整根金丝楠木制成。楠木极其珍贵,已经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之中。

吉林珲春森林公安局破获一起重大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为有效遏制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近日,吉林珲春森林公安成功破获一起重大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4月上旬,珲春森林公安局春化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得到线索,春化镇紫金矿业家属区的居民高某有盗伐珍贵树种的嫌疑。随后,民警立即展开调查。经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高某于年4月初,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自用为由,在珲春林业局春化林场金泉岗经营区林班内砍伐黄檗2棵。经鉴定,被盗伐的黄檗为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根径分别为10公分、12公分。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黄檗(学名:PhellodendronamurenseRupr.)(名医别录)别称:檗木(神农本草经),黄檗木(本草纲目),黄波椤树,黄伯栗、元柏(东北各省),关黄柏(全国中草药汇编),黄柏(南方各地)。多生于山地杂木林中或山区河谷沿岸。适应性强,喜阳光,耐严寒,宜于平原或低丘陵坡地、路旁、住宅旁及溪河附近水土较好的地方种植。它是第三纪古热带植物区系的孑遗种,在科研上也具有一定的重要价值。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植物。由于长期乱砍滥伐,数量已很少。其生境遭受一定程度的破坏,对种群更新具有较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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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批复明确珍贵树木或者

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范围、

非法移栽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等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期联合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对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范围、非法移栽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理解与适用等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据了解,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对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作出了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批复》对“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范围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古树名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植物,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据悉,按照我国《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批复》指出,根据我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野生植物限于原生地天然生长的植物。人工培育的植物,除古树名木外,不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非法采伐、毁坏或者非法收购、运输人工培育的植物(古树名木除外),构成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等犯罪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批复》明确了“非法移栽”的行为性质及其处罚原则,强调对于非法移栽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处罚。同时规定,鉴于移栽在社会危害程度上与砍伐存在一定差异,对非法移栽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行为,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植物的珍贵程度、移栽目的、移栽手段、移栽数量、对生态环境的损害程度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已于年1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年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3月2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年3月19日法释〔〕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自年3月21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近来,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请示适用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有关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古树名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植物,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野生植物限于原生地天然生长的植物。人工培育的植物,除古树名木外,不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非法采伐、毁坏或者非法收购、运输人工培育的植物(古树名木除外),构成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等犯罪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对于非法移栽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处罚。鉴于移栽在社会危害程度上与砍伐存在一定差异,对非法移栽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行为,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植物的珍贵程度、移栽目的、移栽手段、移栽数量、对生态环境的损害程度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四、本批复自年3月21日起施行,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批复不一致的,以本批复为准。

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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