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例买断工龄协议是否属于行政复议
买断工龄协议是当事人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协议,主要约定协议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买断工龄后的权利义务等事项,并不涉及行政机关基于行政管理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故签订买断工龄协议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案号:()最高法行申号行政裁定 案由:行政复议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佰忠等人(名单附后)。 诉讼代表人王佰忠。 诉讼代表人张丽梅。 诉讼代表人钱国华。 委托代理人杨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松江中路65号。 法定代表人张焕秋,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文奇。 委托代理人张德海。 原审第三人吉林省吉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松江东路7号。 法定代表人崔振林,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松波。 委托代理人杨平。 原审第三人吉林市邑兴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重庆街号。 法定代表人孙学广,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吉林市鑫营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珲春街华南小区4号。 法定代表人刘延松,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王佰忠等人因诉被申请人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吉林市政府)和第三人吉林省吉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吉林市房产局)、吉林市邑兴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邑兴公司)、吉林市鑫营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营公司)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原吉林市船营房产经营管理处(以下简称船营房管处)和原吉林市昌邑房产经营管理处(以下简称昌邑房管处)是经吉林市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事业编制单位。王佰忠等人分别为船营房管处和昌邑房管处的正式职工。年8月15日,中共吉林市委下发(吉市发[]10号)《中共吉林市委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企业改革的决定》。年4月26日,昌邑房管处通过了《关于随划转公企房分流人员实施方案》。同年4月27日,船营房管处通过了《关于第一批随划转公企房分流人员实施方案》。年5月至年间,王佰忠等职工分别与船营房管处或昌邑房管处签订了《买断工龄协议书》和《支付养老保险金协议书》,约定王佰忠等职工自愿辞去公职,一次性买断工龄,船营房管处和昌邑房管处给予一次性买断工龄费。年7月31日,吉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船营房管处、昌邑房管处改制为企业。年,吉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苏贯英等人诉吉林市房产局要求确认买断工龄无效、恢复劳动关系、办理社会保险等项仲裁请求案件,并于年12月20日作出吉市劳仲字[]号裁决书。该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吉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该案告诉主体有误,苏贯英等人的仲裁请求超出了劳动争议审理范围为由,于年5月18日作出吉市劳仲决字[]2号《劳动争议决定书》,终止了吉市劳仲字[]号裁决的执行。昌邑房管处经改制于年6月21日注册成立邑兴公司,同年6月23日,船营房管处经改制注册成立鑫营公司。年6月,杨泉等36人以鑫营公司为被告向船营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签订《买断工龄协议书》无效,恢复劳动关系并予以补偿。船营区人民法院作出()船民立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以“杨泉等36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杨泉等36人提出上诉,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9月9日作出()吉中立终字第18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王佰忠等人于年8月向吉林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依法纠正吉林市房产局用行政权力侵犯事业单位部分职工的合法权益,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违规与职工签订《买断工龄协议书》,依法撤销船营房管处、昌邑房管处年制定的1号文件的违法行为。吉林市政府于年9月30日作出吉市政复驳()9号行政复议决定(以下简称9号复议决定),以“申请事项不属于复议范围,申请复议超过法定期限”为由,驳回了王佰忠等人的复议申请。王佰忠等人不服,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9号复议决定,吉林市政府依法受理王佰忠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第三人承担诉讼费用及支付王佰忠等人16年来的各项损失。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一)王佰忠等人针对签订《买断工龄协议书》的行为和船营房管处吉船房()第1号文件(以下简称1号文件)、昌邑房管处吉昌房()第3号文件(以下简称3号文件)提起行政复议,《买断工龄协议书》是王佰忠等人与船营房管处、昌邑房管处签订的,是职工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协议,而非吉林市房产局基于行政管理作出的行政行为,故签订《买断工龄协议书》的行为不属于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1号文件和3号文件是船营房管处、昌邑房管处通过的本单位人员改制分流方案,不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亦不属于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综上,吉林市政府驳回王佰忠等人的复议申请并无不当。(二)吉林市政府收到王佰忠等人的复议申请后,已经依法受理了该申请,后认为申请事项不属于复议范围,申请复议超过法定期限,遂决定驳回王佰忠等人的复议申请。吉林市政府不存在对王佰忠等人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问题,故王佰忠等人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即“请求吉林市政府依法受理王佰忠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能成立。(三)本案是王佰忠等人不服吉林市政府复议决定提起的诉讼,其第三项诉讼请求即由第三人支付16年来各项损失的诉讼请求,与被诉行政行为没有关联,不属于本案审查内容。综上所述,吉林市政府作出的9号复议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王佰忠等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王佰忠等人的诉讼请求。 王佰忠等人不服,提起上诉。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事实与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规定,《买断工龄协议书》是王佰忠等人分别与所在单位船营房管处、昌邑房管处签订的双方协议,并非吉林市房产局基于行政管理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故签订《买断工龄协议书》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王佰忠等人申请复议请求撤销的1号文件系船营房管处在改制过程中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本单位人员改制分流实施方案,不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亦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吉林市政府复议决定驳回王佰忠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无不当。(二)王佰忠等人因不服吉林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诉讼,提出的赔偿其16年来各项损失的诉讼请求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不存在关联性,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王佰忠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王佰忠等人申请再审称:1、《买断工龄协议书》是在市政府及市房产局操纵下签订的,是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2、《买断工龄协议书》是违法、无效的,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3、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审查1号、3号文件的合法性。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撤销9号复议决定,撤销1号、3号文件,给予申请人行政赔偿。 吉林市政府提交意见称:1、吉林市政府所作的9号复议决定公正合法,且保障了再审申请人的程序权利;2、《买断工龄协议书》不是政府的行政行为,亦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3、1号文件系经过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的人员改制分流实施方案,不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4、1号文件和再审申请人与其单位签订的《买断工龄协议书》分别发生于年至年,且再审申请人在签订《买断工龄协议书》时已知道该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已经超过法定期限;5、本案并不存在行政行为,争议焦点是“本案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并不涉及实体方面,故请求赔偿没有依据。因此,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再审申请人申诉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 吉林市房产局提交意见称:1、再审申请人的请求和理由没有依据。2、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影响其权益的买断工龄,是由其所在单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进行的行为,与行政机关无关。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申诉,维持一、二审判决。 邑兴公司、鑫营公司未提交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中,《买断工龄协议书》是王佰忠等人分别与所在单位船营房管处、昌邑房管处签订的协议,主要约定协议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买断工龄后的权利义务等事项,并不涉及吉林市房产局基于行政管理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故签订《买断工龄协议书》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1号文件系船营房管处在改制过程中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本单位人员改制分流实施方案,并非行政行为,亦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因此,吉林市政府9号复议决定以王佰忠等人的复议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为由,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王佰忠等人提出的赔偿其16年来各项损失的诉讼请求,与9号复议决定不存在关联性,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本院不予支持。一、二审判决据此驳回王佰忠等人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王佰忠等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佰忠等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袁晓磊 审判员 武建华 审判员 张能宝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林 璐 书记员 战 成 从事行政诉讼和行政审判工作有意入群的朋友,请添加 行政涉法efa(验证申请格式为“实名+单位”,此信息不会向第三方披露),再私信行政涉法申请入群;入群后按照“实名+单位”修改群昵称。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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