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刑事类: 一、冷某等16人滥伐林木、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二、石某某等10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三、李某某非法狩猎案? 民事类: 四、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诉徐某某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 五、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 六、张某某等1人诉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某工务段水污染责任纠纷系列案 七、陈某某与通化某有限责任公司、徐某某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行政类: 八、吉林省珲春林业局诉珲春市牧业管理局草原行政登记案 九、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诉德惠市朝阳乡人民政府不履行环境保护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执行类: 十、吉林省和龙林区人民检察院诉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林业管理局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公益诉讼执行案? 刑事类 一、冷某等16人滥伐林木、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冷某为种植红松,未经林业部门批准,雇佣被告人秦某某、谭某某、宋某某、边某某、于某某、王某甲、林某某、崔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万某某、刘某某等人在通化县四棚乡二棚村三道洋沟其本人所有的天然林内滥伐林木。经鉴定,被砍伐的林木立木蓄积.立方米,且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数量巨大。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冷某等11人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巨大;非法采伐珍贵树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崔某某等3人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非法采伐珍贵树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聂某某等人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遂判决被告人冷某犯滥伐林木罪、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王某甲等15人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部分被告人具有从犯、坦白等情节,一审判决量刑不当,且16名被告人积极缴纳了全部罚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部分被告人作出改判。 本案系人民法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裁判的重大滥伐林木、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在办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中,如何在保护生态环境和维护社会稳定之间实现动态平衡,需要人民法院因案而异,能动司法。该案被告人冷某因法律意识淡薄,为栽植红松林而滥伐林木,其余15名被告人均系被雇佣的当地农民,大部分被告人生活十分困难,家中存在老弱病残情况比较普遍。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组织者、领导者、利益获得者依法严惩;对因法律意识淡薄的被雇佣者,通过实地走访、调研,听取基层党委政府及村两委班子的意见,结合全案具有的量刑情节,予以正确定罪、适当量刑。本案在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也体现了司法的温度,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石某某等10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年9月,被告人石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张某、刘某某在明知收购处置废旧电瓶应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而在没有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没有环保设施的情况下,共同协商出资成立炼铅厂,收购废旧电瓶冶炼铅块销售。炼铅厂于年10月4日开始从事收购废旧电瓶、冶炼铅块销售活动,雇佣被告人范某某、陈某丙、陈某丁在现场负责管理,雇佣若干工人对收购的废旧电瓶进行拆解,将拆解之后的电瓶壳粉碎,将电瓶内的铅板放到溶解炉内熔炼,产生的铅水在模具里冷却变成铅块。在生产过程中,清洗电瓶的废水直接排放,熔炼铅块产生的有害废气直接通过烟囱排放。至案发前,炼铅厂共计非法处置废旧电瓶37.84吨,销售冶炼铅块66块,共计.47吨,销售金额达元。经监测,该厂企业总排口废水PH值为.61,状态浊。案发后,应急转移废电瓶、废酸、电瓶拆解物、废渣共计61.61吨,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共支付处置费用80万元。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石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没有设置环保设施的情况下,共同出资建厂,非法处置废旧电瓶共计37.84吨,且将拆解废旧电瓶过程中产生的废旧电瓶外壳、废铅渣随意堆放、倾倒,将清洗废旧电瓶的废水以及冶炼铅块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废气不经处理直接排放,该行为已经构成污染环境罪。遂判决被告人石某某等10人犯环境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不等刑期,并处罚金,依法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同时判决石某某等10人赔偿应急处置费用80万元。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对部分依法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数额进行调整,其余维持一审判决。 本案系公安部年打假“利剑”行动和打击污染环境罪“清水蓝天”行动第三批督办案件,系非法排放废液、废气、倾倒固体废物的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为谋取暴利,违反法律规定和行业规范,实施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本案的审理,是行政司法和刑事司法相互衔接的有效实践,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利用刑罚手段,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行为,对各被告人均判处实刑,对惩治震慑犯罪分子、维护地域环境的良性发展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同时,人民法院通过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在有效打击犯罪的同时,又实现了保护生态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节约了诉讼资源,提高了诉讼效率,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李某某非法狩猎案 年10月至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吉林省长岭县永久镇某村自家院内私设粘网张,用于狩猎鸟类。侦查人员在其家中发现“三有”动物鸟类活体1只,鸟类死体只,共计只及捕猎工具粘网张。经讯问,李某某供述以上鸟类为其在院中设立张粘网所获。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网捕等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狩猎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鉴于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本案系人民法院在疫情期间“快立、快审、快结”的一起非法狩猎案件。疫情发生以来,因滥食野生动物的突出问题及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的重大隐患,引起社会各界广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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