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珲春市社保局

关于降低城镇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费率

相关事项的通告

各参保单位、参保个人:

为贯彻落实国家社保降费减负有关精神,依据《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吉政办发〔〕26号)相关规定,现将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降低费率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1.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年5月1日起,参保单位的单位缴费比例按16%的新标准执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仍按8%标准执行;年5月1日(不含)以前的单位缴费比例仍按20%标准执行。已经按20%单位缴费比例实缴5月份(含)以后的养老保险费,由参保地社保局重新核定,多缴部分划转至下期缴费。

2.调整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口径。从年5月1日起,参保单位以上上年度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核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年5月1日(不含)以前,仍按原办法核定。各参保单位从5月1日起按参保地社保局重新核定的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月足额缴费。对已按原口径实缴5月份以后的养老保险费,经参保地社保局重新核定后,已缴的养老保险费多退少补。

3.调整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从年5月1日起,统一调整全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即在上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80%、%、%、%(从%档次起每增加20%作为一个缴费档次)至%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年5月1日前,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已缴纳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自愿选择保留原缴费不变,也可按新标准重新缴纳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

4.暂不调整待遇计发所使用平均工资口径。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养老金计发暂时继续使用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原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保当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不受影响。

5.参保人员死亡抚恤金标准暂时继续以当地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原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为基数。

6.农垦企业除单位缴费比例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新标准外,其他仍按原规定执行。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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